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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4號
上 訴 人 邱惠燕即斐亞登生物科技企業社
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訴字第17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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