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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6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拆除高雄市○○區○○路48號屋頂上之基地臺及電纜線,惟該基地臺及電纜線坐落之確實位置,有待測量,本院認有囑託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測量該基地臺及電纜線坐落之確實位置,並命原告預納測量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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