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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己○○
壬○○
乙○○
庚○○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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