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訴,2117,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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