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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6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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