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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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