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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52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乙○○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 訴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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