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訴,3107,200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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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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