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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時祥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乙○○間請求給付土方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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