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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糖業公司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阮文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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