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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文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複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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