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間94年度重
訴字第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