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0230號
債 權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