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42540,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2540號
債 權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
├───────────┼──────────────┤
│1,001元至60000元      │450元                       │
├───────────┼──────────────┤
│60,001元至100,000元   │600元                       │
├───────────┼──────────────┤
│100,001元以上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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