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44706,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47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七號
一、二
送達代收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乙○○ 住高雄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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