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50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貳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云云,茲依約定書所載因與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違約金約定不符,有約定條款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超過如附表所示部分違約金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附表:
┌───────────┬──────────────┐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
├───────────┼──────────────┤
│1,001元至10,000元 │150元 │
├───────────┼──────────────┤
│10,001元至50,000元 │300元 │
├───────────┼──────────────┤
│50,001元至80,000元 │600元 │
├───────────┼──────────────┤
│80,001元至100,000元 │900元 │
├───────────┼──────────────┤
│100,001元以上 │1,5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