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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71374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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