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72284,200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722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