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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4857號
債 權 人 乙○○
號6樓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甲○○、丙○○○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查詢表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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