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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750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坤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貳佰零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收違約金,㈡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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