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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陳嘉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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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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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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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466 │ │ │1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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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467 │ │ │10000 │ │
│2 │ │ │ │ │ │ │
├─┼───────────────┼──────────────┼────┼───┼────┼───┤
│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26 │ │ │1000 │ │
│3 │ │ │ │ │ │ │
├─┼───────────────┼──────────────┼────┼───┼────┼───┤
│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27 │ │ │1000 │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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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28 │ │ │1000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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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29 │ │ │1000 │ │
│6 │ │ │ │ │ │ │
├─┼───────────────┼──────────────┼────┼───┼────┼───┤
│00│統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0 │ │ │1000 │ │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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