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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聚泰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陳進財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本案資方(即相對人)尚積欠勞方甲○○九十五年五月份工資及加班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前付清。」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工資等爭議,經聲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已於民國95年8 月15日達成調解,內容略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工資及加班費共11,166 元 並於95年8 月21日匯入聲請人之銀行帳戶,惟至今未匯入,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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