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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監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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