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丁○○
子○○
辛○○
丑○○
癸○○
壬○○
戊○○
丙○○
甲○○
乙○○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寅○○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退休金差數」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金差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