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勞訴,80,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關聘僱爭議依兩造所訂聘僱契約書第9條約定,第1審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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