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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黃仁物
即一直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直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自民國95年9 月15日起就任清算人,嗣於98年9 月15日起展期6 個月,因該公司清算事務尚未結算,清算手續尚未完成,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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