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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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