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婚,675,2006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Wat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民事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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