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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依其提出之土地所有權狀、開庭通知書等,雖認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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