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家全,7,2006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家事保全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厚樹」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厚澍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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