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5200,2006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20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八張。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三、請求利率為何?

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