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5285,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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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285號
聲 請 人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楊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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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5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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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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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3年12月15日│10,000元  │94年1月15日 │94年1月15日 │10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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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年12月15日│10,000元  │94年2月15日 │94年2月15日 │10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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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3年12月15日│10,000元  │94年3月15日 │94年3月15日 │10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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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3年12月15日│10,000元  │94年4月15日 │94年4月15日 │10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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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年12月15日│20,000元  │94年5月15日 │94年5月15日 │10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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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年12月15日│20,0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10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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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3年12月15日│20,000元  │94年7月15日 │94年7月15日 │10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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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3年12月15日│20,000元  │94年8月15日 │94年8月15日 │10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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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4年9月15日 │94年9月15日 │10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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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5日│10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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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101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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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101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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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 │101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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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5年2月15日 │95年2月15日 │101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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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年12月15日│30,000元  │95年3月15日 │95年3月15日 │101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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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年12月15日│18,412元  │95年4月15日 │95年4月15日 │10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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