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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38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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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5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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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提 示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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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4年4月6日 │25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62726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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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5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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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5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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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5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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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7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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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8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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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8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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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9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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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09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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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年5月5日 │10,000元 │未載 │95年5月16日 │95年5月16日 │4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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