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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75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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