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5802,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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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8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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