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6233,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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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23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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