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14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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