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簡上,121,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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