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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0日下午3 時,在本院鳳山分庭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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