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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上聲請人聲明拋棄對甲○○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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