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繼補,16,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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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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