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聲,1030,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492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49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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