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聲,1072,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柳進榮
(即南峰企業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計算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元         │
├────────┼────────┤
│合        計    │9,20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