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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秋榮
即奧修企業社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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