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甲○○
樓之2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