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135,200606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5,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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