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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53號
原 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鎮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048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4,480,400元【(土地部份:公告現值5200×面積3975=0000000) +(廠房辦公室部份之現值0000000) =000000 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512 元,扣除已繳納之16,048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1,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已逾6,000,000 元,依本院分案規則之規定,應改分為「重訴」案件,因此本件原「95年度訴字第1353號案號」將另改分為「重訴」案號審理(改分後之重訴案號,另通知)。
三、兩造並應就被告租欠之租金扣除押租金後是否已達2 個月,如未達2 個月是否能終止租約、未經催告給付租金,是否能真接逕行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是否合法、對被告之租金債權業經他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並禁止被告對原告給付,原告是否尚有處分權,是否尚能對被告請求等問題,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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