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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銓盛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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