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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1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就此契約而涉訟,業已約定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約定書第23條所明定,有上開約定書附卷可稽。
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是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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