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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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